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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教学实习是实践教学环节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生的必修课程。为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保证教学实习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有教学实习任务的学院均应根据专业全程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教学实习计划。教学实习计划一般包括:实习的目的与任务,实习内容及要求,实习的程序与时间,实习的地点与单位,实习的人员安排,实习的方案及检查的方法,实习报告的撰写与要求,实习的考核等。各学院编制的实习大纲和制定的实习计划报教务部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三条 教学实习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实习应在各学院教学实习基地进行。参加集中实习的学生人数不得少于当年学生人数的50%。 第四条 教学实习一般于第六学期至第七学期间的暑期进行,时间为8—12周。 第五条 教学实习原则上应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 第六条 学生教学实习的基本要求为: 1、学生应熟悉实习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遵守实习单位的工作纪律,服从指导教师的指导和实习单位的管理; 2、学生应虚心学习、认真工作、尊敬师长,注重自身实践能力的培养; 3、按照实习计划完成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报告。 第七条 各学院应按照集中实习学生人数选派一定数量的实习指导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应有较高的教学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有一定组织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八条 实习指导教师的职责为: 1.熟悉和了解实习单位的情况,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实习进度,做好实习准备工作。 2.会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指导学生按实习计划和进度进行实习,督促学生完成各项实习任务。 3.对学生进行保密、安全、遵守劳动纪律等有关方面的思想教育,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 4.指导学生写好实习总结、负责组织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工作。 5、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应加强对分散实习的学生的组织、指导和管理。 第十条 学生的教学实习成绩,应根据学生实习期间的工作表现、业务能力、实习单位的考核结果和学生的实习总结综合评定。教学实习成绩评定实行百分制记。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习成绩评定为不及格: 1.无故不参加实习或实习缺勤时间超过总实习时间1/3以上; 2.实习不认真未能完成实习任务; 3.实习中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教学实习结束后,各学院应将《学生实习鉴定表》归档,并及时将实习成绩报教务部。 第十三条 教学实习经费应专款专用。每学年由教务部根据各学院实习学生人数核定数额,其中,91%必须用于学生实习,7%由各学院集中管理,2%由学校用于实习管理工作。教学实习经费由财务处统一划拨,主要用于学生实习补助费、实习办公费、实习路费和实习指导教师差旅费及学校的实习管理费等项目的开支。 第十四条 教务部负责全校教学实习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各学院负责本单位教学实习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