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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务会议2002年9月25日通过) 2007年7月第3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提高硕士研究生的生源质量,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力度,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按照有关要求,对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通过严格的遴选程序,确认其具有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接收,是指具有推免生资格的招生单位对报考本单位的具有免初试资格的学生进行的复试和录取。 第三条 推免生对象仅限于我校普通本科应届毕业生(不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独立学院学生)。 第四条 学校推免生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保证质量,宁缺勿滥。在推荐过程中应对申请推免的学生进行全面考查,既注重学生历年的学习成绩,又注重学生的学习能力、创新精神及其他特长,同时加强对学生道德品质和政治思想的考核。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由教务部、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部、监察处、就业指导中心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专 第六条 每年学校推免生计划中的99%作为正常推荐遴选计划,1%作为特殊人才推荐遴选计划。正常推荐遴选计划根据各学院毕业学生的人数,按一定比例下达到相关学院;特殊人才遴选计划,由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学院学生申报情况调配使用。 为加强优秀生源的校际交流,学校鼓励学生积极申报外校的推免生。每年学校将从各学院的推免生计划中单列推荐到外校的计划。 第七条 全校各硕士点均可接收推免生,但各硕士点每年是否接收和接收推免生的数量由各学院确定。 第八条 学校从具备下列条件的学生中择优遴选推免生: (一)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诚实守信,学风端正,身心健康。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二)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潜质。其中: 1、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0。 2、三门本专业主干课程成绩每门课程不低于80分。申请经济类、管理类专业推免生的学生,其高等数学(经济数学基础)课程成绩不低于80分。 专业主干课、高等数学(经济数学基础)为跨学期课程的,按平均成绩计算。 3、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大学外语的平均学习成绩不低于80分,外语专业的学生第二外语的平均学习成绩不低于80分。 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不低于试卷总分的60%,或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试卷总分的80%;英语专业的学生,专业英语八级考试不低于70分,或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的成绩不低于试卷总分的75%。 4、学年论文成绩不低于85分。 (三)身心健康。 第九条 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的,在科学研究或社会实践等方面有突出表现或取得重大成绩的学生,由本专业3名教授特别推荐,经学院推免生工作小组同意,可以适当放宽学习成绩要求,但应严格做到程序透明,操作规范,结果公开。 第十条 推免生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推免生计划,确定本年度各学院推免生名额,制定工作计划并予以公布。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三)学院分专业对申请推免的学生按平时成绩与奖励分之和由高至低进行排序,并按推免生名额的1.5倍确定初选名单。 平时成绩为第一至六学期的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的加权学分成绩。 每门课程的学分成绩=课程考试成绩×该门课程的学分;学生的加权学分成绩=课程学分成绩之和/课程学分之和。 奖励分为学生获得各级表彰、学科竞赛奖项、体育竞赛奖项以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各类发明等,学校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的奖励积分。 (四)列入推免生初选名单的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综合测试。测试科目由各学院根据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确定,应涵盖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的内容,重点是考察学生的专业基础知识和学习能力,测试满分为100分。 (五)学院推免生工作小组按照综合考核成绩分专业对学生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根据推免生计划确定参加面试学生的范围。综合考核成绩的计算办法为:综合考核成绩=(平时成绩+奖励分)×70%+测试成绩×30%。按学校下达的推免生名额的1.2倍确定进入面试的学生名单。 (六)面试由各专业硕士生导师组负责,面试重点考核学生的专业知识、外语水平、综合素质、语言表达能力等,面试满分为100分。 面试应当公开,允许其他教师和同学旁听。 各学院应事先将测试和面试安排(时间、地点)报送教务部备案。 (五)学院推免生工作小组按照最后成绩分专业对学生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按学校下达的推免生计划确定推免生的最终人选和替补人选,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最后成绩=综合成绩×80%+面试成绩×20% 。 (六)公示结束后各学院汇总,并经学院推免生工作小组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教务部。 (七)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学院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结束后确定获得推免生资格的学生名单。 (八)获得推免生资格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学生证到相关研究生招生单位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一条 奖励分具体计分办法为: 1、获国家级、省级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每次分别奖励5分、3分;获校级优秀学生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2分、1分、0.5分,获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者奖励2分。 2、国家级竞赛个人一、二、三等奖获得者,分别奖励7分、6分、5分,团体一、二、三等奖者,主要成员分别奖励5分、4分、3分; 3、省级竞赛个人一、二、三等奖获得者,分别奖励5分、4分、3分,团体一、二、三等奖获得者,主要成员分别奖励4分、3分、2分。 4、校级竞赛个人一、二、三等奖获得者,分别奖励3分、2分、1分,团体竞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主要成员分别奖励2分、1分、0.5。 5、省级大学生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4分、3分、2分;校级大学生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2分、1分、0.5分。 6、在国家权威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独撰的每篇奖励20分,合著的每篇第一、第二、第三作者分别奖励10分、8分、6分;在核心刊物发表学术论文,独撰的每篇奖励10分,合著的每篇第一、第二、第三作者,分别奖励7分、5分、3分;在其他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独撰的每篇奖励3分,合著的每篇第一、第二作者分别奖励2分、1分。 上述所述刊物等级以本校认定的刊物等级为准。 7、全国文体竞赛个人一、二、三等奖获得者,分别奖励6分、4分、2分,团体一、二、三等奖获得者,分别奖励5分、3分、1分。 8、在校期间,获发明专利者,奖励10分;获实用新型专利者,奖励8分。 一项成果多次获奖以最高分计,不累加。 其他奖项,奖励分值由教务部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申请各类奖励分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书、文件等证明材料。竞赛类奖励分由组织单位负责审核;论著类奖励分由学院主管教学的领导审核;表彰类奖励分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审核。各学院推免生工作小组集体确定最终分值。 第十三条 推荐到外校的学生应符合本校推免生的条件。 向外校推荐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外校没有接收的,可以转回本校。 如符合本校条件的学生数不足学校下达的推荐名额时,可适当放宽条件鼓励学生申报外校。放宽条件推荐到外校的学生,如果无招生单位接收,该生推免生资格作废。 第十四条 在第四学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推免生资格: (一)受到纪律处分; (二)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或课程考核不及格; (三)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未达到85分以上; (四)毕业时未取得学士学位; (五)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 (六)其他不符合推免生条件的情形。 第十五条 “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支教推免生和 “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 研究生支教团的推免生,参照本办法的推荐条件和推荐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凡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取消相关学生推免生资格,并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