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学生课外素质学分实施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8-08-29浏览次数:6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学生课外素质学分实施办法

 

 

200172颁发

2005914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加强对学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除完成课内(指教学计划内的必修课、选修课及实践环节)学分外,还必须积极参与各项素质教育活动,取得12个以上课外素质学分,方准予毕业。

第三条  获取课外素质学分的主要项目为学科竞赛、学术论文、校园文化活动、体育竞赛、社会实践活动、科研活动、水平测试、行业证书、社会活动等(项目内容及记分标准见附表)。

第四条  课外素质学分以谁组织(活动)谁授予(学分)为原则,主要授权单位包括各学院、教务部、学生工作部(处)、科研处、团委、体育部等。

第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应取得课外素质学分3学分以上。每学年度未达到课外素质学分的最低要求者,不能获得本学年度的综合奖学金及校、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毕业前未取得12个课外素质学分者,视同未完成总学分,不能取得毕业资格。

第六条  新生进校后,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根据学生名册在教务部领取课外素质学分卡,课外素质学分卡每生一式两张,一张由学院统一管理,一张由学生自行保管。

第七条  课外素质学分的记载与归档:

1、学生凭所获得的证书或组织单位提供的参加本办法中规定活动项目的证明,由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确认后,记载课外素质学分。

2、每年四月份,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将应届毕业生的课外素质学分的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总表,课外素质学分卡交学生工作部(处)归入学生档案。

第八条  各学院及各课外素质学分授权单位应加强对授予课外素质学分工作的管理,教务部、学生工作部(处)每年对应届毕业生课外素质学分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不合格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其毕业资格,对不负责任的课外素质学分授权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九条  各类授予课外素质学分项目的具体执行细则由有关授权单位制定,报教务部审核并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  各种新增授予课外素质学分的项目,须由组织单位提出申请,教务部审核,方可增项并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课外素质学分的项目内容及记分标准表》

 

 

 

附件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课外素质学分的项目内容及记分标准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