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考试违纪舞弊处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8-08-29浏览次数:22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考试违纪舞弊处理办法

 

 

2001620颁发

2006143次修订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场纪律,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须参加修读课程的考试。凡无故不参加考试的,以旷考论处,旷考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三条  学生须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严禁各种违纪舞弊行为。对违纪舞弊者取消其考试资格,其考试成绩均以零分计。

第四条  对考试过程中违纪舞弊的考生,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1.对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经劝阻仍不改正或答题前擅自交换AB卷的,给予警告处分。

2.夹带纸条、教材、参考书、笔记本等与考试有关的资料尚未抄袭,或擅自将电子设备、通讯设备带入考场,或故意损毁试卷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夹带纸条、教材、参考书、笔记本等与考试有关的资料并抄袭的,或抄袭电子设备中相关资料的,给予记过处分。

4.在课桌、衣物、身体等处书写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图表等的,给予记过处分。

5.在考场上传递试题答案、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的,给予记过处分。

6.交换已答题的试卷或交卷后改动试卷答案的,给予记过处分。

7.擅自将试卷带出考场或故意销毁试卷的,给予记过处分。

8.利用通讯设备作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9.代替他人考试或委托他人代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0.盗窃试卷或标准答案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1.在学校集中考试期间,有两次以上舞弊行为的,在应受处分中较重处分形式上加重一级处分。

12.有计划、有预谋集体舞弊或罢考的,对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参与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13.在考试报名及其它环节协同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4.在考场内大声喧哗、不服从管理,扰乱考场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凡辱骂或威胁监考、巡视等有关工作人员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凡殴打监考、巡视等有关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5.其它违纪舞弊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条 对在评卷中发现试卷答案雷同面达70%以上的,经查实后给予考生严重警告处分,雷同试卷的成绩以零分计。

第六条  对记过以下处分的,由校考试领导小组做出决定;对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由校考试领导小组提交校务会议做出决定。

第七条  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书,须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  给予学生处分之前,校考试领导小组将拟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学生所在学院,由学院指派专人负责在3日内告知学生,认真听取学生的陈述或申辩,做好笔录,并由学生本人签字。学生的申辩材料及笔录等应及时提交校考试领导小组,由校考试领导小组做出决定,或由校考试领导小组提交校务会议做出决定。

第九条  处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本人及送达人在处分送达书上签字,如拒签,有两人证明的,视为送达;处分决定书送达后,学院应在3日内把处分送达书存根交回校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

第十条  对于确实无法送达的处分决定书,各学院应及时退回校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学校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并在校园网上公告一个月,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及时予以送达。未按规定时间或程序及时送达学生本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本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对被处分者的申诉,原做出处分决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认真进行复查,并在接到申诉申请书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考试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