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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学生修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毕业条件,德育、智育、体育成绩优良,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普通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因考试舞弊或其它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或两次记过处分的; 2、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的(母语不是汉语的少数民族学生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8); 3、校学位委员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四条 学士学位审查及授予程序: 1、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每年五月底之前,按学位授予条件审查学生的学位资格,并将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及材料报教务部审核; 2、教务部将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对决定授予学士学位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生毕业时未获得学士学位的,不得再申请授予学位。 第六条 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或两次记过处分后被评为校级优秀学生(含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优秀学生干部、其它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本人于毕业当年5月底之前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授予程序进行审查,报校学位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教务部。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