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8-08-29浏览次数:8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20031015颁发

 

第一章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二条  实验教学是一种有效的教学形式,其主要任务是:理论联系实际,对学生进行科学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本训练,使学生了解科学实验的主要过程与基本方法,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在理论联系实际的过程中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思维方法和创新能力。

第三条  实验教学课程可根据教学需要与理论课配合设置,实验教学内容要充分考虑学生知识能力结构与课程目的一致性,努力吸收现代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及时更新实验内容,不断适应教学体系改革,建立科学的实验课程教学体系。

第四条  为加强实验教学管理,保障实验教学质量,使实验教学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特拟订本办法。

 

第二章  实验教学计划

 

第五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专业培养计划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制定按照专业培养计划的制定原则、要求和程序同步进行。在培养计划中应对实验课程的设置、学时数的分配、教学进程等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安排。

第六条  实验课按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性质可分为公共基础实验、专业基础实验两类。各院实验室(中心)应努力创造条件开设设计性和综合性实验课,有条件的实验室可向学生开设实验选修课和研究型实验,并为学生提供条件进行自主设计实验,逐步实现实验课的开放式教学。

第七条  实验教学必须根据专业教学计划上要求的实验时数,分学期制定实验教学计划表,主讲教师在填写课程教学日历的同时,填报实验教学计划,并报学院教学主管院长或主任批准。实验教学计划必须在开学第二周前报网络与实验中心备案。没有实验教学计划,实验室可不安排实验,凡需实验课教学而没有填报实验教学计划而耽误了实验教学的要追究任课教师的责任。

第八条  实验教学计划经学校审定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学校同意,不得随意更改。各实验室应按教学计划开好实验课,确保实验教学秩序的稳定和教学目的的实现。

 

第三章  实验教学大纲

 

第九条  实验教学应按照教学大纲和实验教学大纲要求,根据实验课自身特点组织具有丰富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实验人员编写实验指导书或实验教材和参考教材。

第十条  实验教学大纲应以培养学生实验能力为核心,注重学生动手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要密切结合科学技术的新发展,对通过实验使学生掌握的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和技能,有明确的规定;对每一实验要达到的目的,有明确的要求。既要注重基本技能的训练,也要注重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大纲中,要有一定比例的选作实验、综合性实验和开放性实验。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制应遵循科学性、可行性、先进性整体优化原则,采用统一的编写体例,内容包括课程名称、实验项目、实验属性、计划时数、实验教学目标与基本要求、实验内容或指导思想、实验教材及参考书。实验项目应该与新的课程体系及教学内容改革相互配套,注意实验系统性和整体性;实验属性包括基本实验、提高性实验(综合性、设计性、应用性等)研究创新实验等;实验教学目标与基本要求要明确实验课考核办法;实验内容或指导思想部分要求综合和设计类实验要有明确的应完成的实验结果,基础、综合实验应写明方法和步骤,对创新实验须写出研究方向和思路。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指导书等实验教学文件还不健全的学院要积极组织编写好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经讨论后报学院批准送网络与实验中心备案。

 

第四章  实验教学的组织

 

第十三条  实验教学必须严格按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项目、实验指导书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努力创造条件,尽可能使每个参加实验的学生都能动手参加实验。实验项目类型按演示性、验证性、操作性、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进行。实验分组人数根据实验室仪器设备数量的多少确定。一般要求做到基础课实验一人一组,专业基础课实验两人一组。要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把新技术用于实验教学中。在保证基础实验的前提下,减少验证性实验,多开综合性、设计性实验,专业课实验应以设计性实验为主,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探索精神。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要按实验教学大纲已确定的实验项目和实验类型开出实验,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项目需要修改时须经各学院主任审核,校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各学院主任同意随意增减或变更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项目的以教学事故论处。

第十六条  各实验室对每次实验教学作好详细记录(实验日期、班级、组数、实验项目、实验内容、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等),实验室主任签字后,每学期末交网络与实验中心核查。记录由各实验室保管归档。

第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的搞好实验教学指导工作。实验课前,教师和实验室技术人员应认真做好准备,检查仪器设备和其他器材是否完备。初次指导实验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试做、试讲,经实验室主任和有关技术人员评议认可后,方可进行实验教学指导。对于新的实验项目、难度较大的大型综合性或设计性实验项目,实验室主任应组织实验技术人员预做,并写出实验报告备查。

 

第五章  实验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  实验课是学生的必修课,不得免修。

第十九条  学生第一次上实验课,指导教师必须向学生宣讲《学生实验守则》及有关规章制度、安全事项等。对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又不听从指导的学生,指导教师可以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另行安排时间通知学生补做。对在实验中发生的不良现象(如动用与本次实验内容无关的仪器设备、在计算机上玩游戏等),要及时制止,保证实验室的安全正常运转。对于由于实验室工作人员不负责任而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或安全事故,将追究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责任。在实验过程中,如发现学生损坏仪器设备、工具或私拿实验室公物,应予以追究,轻者批评教育,严重的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罚或赔偿。否则,将追究实验室指导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指导教师要严格要求学生,实验前要认真检查学生的实验预习情况,合格者方准进行实验;实验过程中要仔细观察、记录、评定学生操作情况;实验结束时要检查实验数据和结果,并按实验室有关规定检查仪器设备情况,经认可后学生才能离开实验室。

第二十一条  指导教师应认真的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实验报告或抄袭他人实验报告的一律退回重做。

 

第六章  实验教学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实验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成绩合格后,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考核成绩应从学生平时实验操作、数据采集和处理、实验报告撰写及实验考试、考查等方面综合评定。

第二十三条  考核办法可根据各学院专业的不同情况,采取口试、笔试、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各学院要制定出符合本专业特点又切实可行的“实验课程考核标准”。

第二十四条  实验课不及格者应重修,并按重修课程的规定收取重修费和实验材料费。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网络与实验中心根据各实验室每学期的实验教学任务、实验消耗品的需要,核定实验室实验消耗费标准。对没有实验教学任务或有任务而未按时填报实验教学计划的,原则上不分拨实验费。

第二十六条  对必须开设实验项目但因设备问题而不能开出的实验,职能部门要积极主动解决,学校将根据情况逐步安排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只适用与本科生及研究生学习课程的实验教学,各实验室承担的本校其他类型学生的实验费用从其他相应的收费中开支。接受外单位的实验和试验,需经主管部门认可,才能进行。

 

第八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